湘乡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壶)不决字[2025]第0075号
违法行为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翻江*******,现住:湖南省湘乡市翻江*******。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下午15时许,违法行为人胡xx在壶天镇大塘村务工完后,驾驶其三轮车经过湘壶线公路潭桥段时发现路边一路灯被车辆撞倒,路灯杆子被撞倒在马路边上,胡xx遂萌发盗窃意图,其使用携带的打磨机将倒在路边的路灯杆锯开,准备带回家卖掉,后被村干部发现并控制住,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胡贵平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主动赔偿潭桥村集体相关损失,取得潭桥村集体的谅解,同时其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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