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191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现住耒阳市金阳新村5*******。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凌晨0时许,戴XX在耒阳市发明家广场北栋XX烤翅店烤的松板肉放多盐,戴XX的师傅王XX就带有情绪的说了戴XX,戴XX怀恨在心理,遂想报复王XX,当天17时许,戴XX将一把水果刀放在身上到XX烤翅店等候王XX,待王XX赶到店门口时,戴XX抽出水果刀在王XX的脖子砍了一刀,在王XX的背部捅了一刀,王XX便迅速逃跑,戴XX追了10米远没有追到后就跪在原地打110报警投案。王XX随即被送往耒阳市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现已转往衡阳市治疗,至今未脱离生命危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戴XX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缴获的水果刀,伤势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