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汽)决字[2025]第0409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至7月11日,郭×四次到李××开设的位于益阳市资阳区幸福小区内的娱乐室内玩打烟机参与赌博,共计充值90元,赢三包芙蓉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同案指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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