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79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宋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宋家*******。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下午,刘X亮向刘X中讨要之前刘X中借他的1000元钱,刘X中用手抓住刘X亮的头发并用手殴打刘X亮,被刘X亮用手挡住,后被张X华拉开。2025年7月12日中午13时许,刘X亮在家问刘X中要之前刘X中借他的1000元钱,刘X中与刘X亮产生口角并动手往刘X亮胸口处打了3拳。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缴费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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