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飞)决字[2025]第0175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时30分许,邓×平在靖州县渠阳镇团结村××组唐×露家旁的浴室,用烧板子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6月30日×时许,邓×平在靖州县江东乡氮肥厂旁的郊区,用烧板子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一次,民警提取邓×平的新鲜尿液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联合试剂盒检测,检测结果二乙酰吗啡类呈阳性,邓×平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另查明:2021年04月0×日,邓×平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以上事实有邓朝×平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前科材料、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及认定意见告知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