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汽)决字[2025]第0402号

  被处罚人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6月初至7月11日,劳××开设在益阳市资阳区古道街快乐超市隔壁的娱乐室内,由熊×投放一台打烟机供他人赌博,经营一个月期间,劳××获分红1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同案指证、检查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