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汽)决字[2025]第0404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建设*******,现住益阳市资阳区建设*******。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11日,彭x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路xxx娱乐室对面xx开设的打鱼机赌博场子内上班,该赌博场内设置两台打鱼机,大的打鱼机同时可容四人进行赌博,小打鱼机同时可容两人进行赌博。彭x负责搞卫生并帮忙回收香烟和给来玩赌博机的赌客换现金,三天共计获利36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同案指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