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262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维山*******,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恒大*******。
现查明:2025年5月以来,曾××以营利为目的,在开福区××便利店内为其上线摆放一台“老虎”赌博机提供给他人赌博。2025年7月11日16时许,郭×在曾××经营的××便利店内,利用摆放的“老虎”赌博机进行单注30元到50元不等的赌博,郭×共输人民币350元。
以上事实有郭×的陈述,曾××的陈述,传唤证,到案经过,现场指认图片,赌博机鉴定意见,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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