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261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华阁镇建华村*******,现住南县华阁镇建华村*******。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6时许,违法人郭×在开福区××便利店内,利用曾××摆放的“老虎”赌博机进行单注30元到50元不等的赌博,郭×共输350元。后郭×报警向公安机关举报曾××摆放赌博机及自己参与赌博的事情。
以上事实有郭×的陈述,曾××的陈述,传唤证,到案经过,现场指认图片,赌博机鉴定意见,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证实。
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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