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610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油麻*******,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油麻*******。
现查明:2025年05月份徐某豹在郴州市北湖区寒溪路XX园XX台17栋XXX,XX生活便利店做事时,一名陌生男子找到徐某豹称将赌博用的便携式老虎机摆放至该商铺, 并承诺给予老板徐某豹每月500元钱,徐某豹答应后,2025年05月22日另一名陌生男子将便携式老虎机摆放至XX生活便利店里,当日一个微信昵称叫“X乐乐”,微信号:XXXXXXX的账号给老板徐某豹老婆微信(微信号:XX生活便利店,微信号:XXXXXXXX)转账500元钱的摆放费,该便携式老虎机摆放在XX生活便利店供人赌博至今天被人举报查处,另缴获徐某豹店铺内摆放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打烟机。
以上事实有徐某豹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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