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科)决字[2025]第1736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科头*******,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科头*******。
现查明:2023年5月底至次月9日,谭X(已判刑)等人在新化县科头乡、维山乡、炉观镇和上梅街道等地开设流动的“三公”赌博槽子,袁XX应邀在该赌博槽子上参与放哨工作,累计获利两千余元。2025年5月29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5年4月24日袁**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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