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冷)决字[2025]第072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冷水*******,现住湖南省宁远县冷水*******。
  现查明:2025年5月5日,违法行为人李××为了朋友交情,在明知自称陈××的人使用其银行卡过账可能是过不法所得的黑钱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36682990002738392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给自称陈××的男子使用,在陈××使用期间,总计进账流水为500元钱,这个500元钱均是受害人黄××被诈骗的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受害人材料、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