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凤)决字[2025]第0564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
  现查明: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7月12日我所民警接到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涉诈两卡线索名单,发现我辖区内胡XX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的卡一张卡内有涉诈资金流入,经民警电话联系胡XX,胡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将名下的银行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并帮助其取现的非法行为。经查明:胡XX于2025年6月份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出借给在网络上认识的网友刘XX及朋友陈XX使用,并于2025年6月30日、2025年7月1日分别每天用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的卡帮网友刘XX及朋友陈XX取现来路不明的资金1万元,4.9万元,合计5.9万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及辩解;2、违法嫌疑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3、其它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