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781号

  被处罚人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22时许,骆××、张×、肖××、肖××、刘××、黄××、刘×等人在浏阳市大瑶镇××村××农庄大厅内,利用扑克牌以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金额100元以上、输赢较大,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无主赌资22000元。
  以上事实有1、骆××、张×、肖××、肖××、刘××、黄××、刘×的陈述与申辩;2、陶××、陶××、黄××、李×等人的证言;3、现场照片;4、检查笔录;5、证据保全清单;6、到案经过;7、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骆**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