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刑)决字[2025]第1189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违法行为人伍X鑫在“飞机”上面联系他的上家“大白鲨”(身份未查实)。双方协商好,伍X鑫向担保平台上押3000虚拟币,上家“大白鲨”提供银行卡,伍X鑫帮其到银行取现后回U至上家指定钱包地址。伍X鑫按取现金额的百分之十赚取好处费。之后伍X鑫联系黎X(未到案)商量好,由伍X鑫负责与上家以及U商沟通联系,并取快递(银行卡)及去银行ATM机上面进行取现,由黎仁提供押金(用21000元钱与U商换U),两人取现回U给上家“大白鲨”后,平分好处费(每人分取现金额的百分之五)。现伍X鑫供述其合计取现资金大概130000元钱,违法所得6000多元钱。目前查实伍X鑫在耒阳市大市镇、仁义镇、永济镇、衡南县廖田镇4家银行合计取现24800元,其中伍X鑫在大市镇邮政储蓄银行取现资金5000元钱为涉诈案件受害人程XX被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伍X鑫询问笔录、银行取款监控、受害人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万伍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