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临公(汾)不决字[2025]第0066号
违法行为人文**,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汾市*******,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汾市*******。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7时许,我所民警在临武县XX镇XX村XX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店二楼非法存放烟花爆竹。经现场清查,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大部份是零散小爆竹,且文X芬立即整改,将烟花爆竹运往专用存储仓库。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及照片,烟花爆竹储存房屋外部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文X芬询问笔录,贺X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且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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