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南)决字[2025]第0158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何XX与曹XX两人因经济矛盾,在双方家人在场情况下协商达成和解。2025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何XX(何XX的哥哥)不顾何XX的劝解,在明知道事情已经处理结束后,依旧带着何XX前往南岳区XX小区X栋X单元XX室找曹XX的麻烦。违法行为人何XX在曹XX家门口大力拍门、按门铃,持续十几分钟,期间与何XX同行的数名社会闲杂人员主动在曹XX家门口进行聚集。违法行为人何XX的行为造成曹XX一家恐慌,并影响了XX小区的正常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XX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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