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茈)决字[2025]第0401号

  被处罚人兰*,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茈湖*******,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茈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白天,兰某在经过茈湖口镇S319×××路口至××路口路段时,见路面上堆放有他人晾晒的稻谷,遂起了盗窃稻谷的意。07月08日凌晨02时许,兰某驾驶三轮车来到茈湖口镇S319×××口至××路口路段,在距××路口约50米处的谷堆处(薛某某的谷堆)以手扒稻谷入桶的方式盗窃稻谷至02时11分许,因旁边车辆经过,兰某害怕被发现,遂驾驶三轮车调头,后行驶至×××路口时,兰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该处谷堆(彭某某的谷堆)盗窃稻谷至02时16分许离开。后经称重,兰某共计盗窃稻谷322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报案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频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兰*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