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625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水西*******,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水西*******。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21时许,肖**、肖育文与段云竹因会车纠纷在都梁华府小区停车场发生争执。肖育文发现段云竹酒后驾车便双手抱住段云竹不准其离开,要警察来处理此事,肖**在一边拿手机录像。段云竹便将肖育文甩倒在地,并用拳头殴打肖育文。肖**见段云竹殴打肖育文,便上前想拉开段云竹制止其打人。肖**用手拉不开段云竹,肖**便拿手中的手机打了段云竹头部几下。段云竹前妻于银梅过来看见肖**拿手机打段云竹头部,便上前抓住肖**的手想拉开肖**。肖**的手一甩,手指抓到了于银梅右脸,造成于银梅右脸受伤。于银梅继续用手去拉肖**,结果肖**又对着于银梅身上踢了一脚,将其踢开。
以上事实有段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肖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肖**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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