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红旗)决字[2025]第0849号
被处罚人冉**,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麻旺镇亮垭村7组*******,现住邵阳市大祥区华馨*******。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冉**于2025年7月9日来到邵阳与网友见面商量创业事宜,网友称其需要收一笔货款,但是自己的银行卡限额了,提出让冉**代为收款,冉**答应并使用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为其共收款10万元左右,取现8万左右,获利3000元,其中涉嫌诈骗资金4000元,冉小明出借银行卡收款中途收到了银行的短信提醒转账资金涉诈,冉小明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网友过账。建议对冉**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有笔录、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冉**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