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七)决字[2025]第112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22时许,肖**酒后在涟源市七星街镇洪源社区“盛世皇朝”ktv楼下坪里无故以推搡、拳打脚踢的方式随意殴打肖俊其、李勇军,致肖俊其、李勇军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视频、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