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水)决字[2025]第173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奉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奉家*******。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凌晨,刘XX和罗XX等人在一起喝酒吃完宵夜,刘XX驾驶车辆湘A60J77开着远光灯等人,罗X等人驾驶电动摩托车从刘XX对面过来,对着刘XX的车子变光,随后刘XX与罗X就发生言语冲突,罗X驾驶电动摩托车往水车镇方向驶去,刘XX不服,随后驾车在新化县奉家镇双林村至新化县水车镇紫鹊界村路段追逐罗X等人,并在新化县水车镇紫鹊界村九龙坡路段马路边上打了罗X(15岁)头部两下,随后赶到的罗XX(另处)持刀威胁了罗X等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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