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江)决字[2025]第0953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江南镇大屋*******,现住安化县江南镇大屋*******。
  现查明:2025年1月份以来,贺XX两次在安化县江南镇,以单注10元至20元不等,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陶XX报单购买地下六合彩,共计购买地下六合彩310元,贺XX输了310元。   2025年7月10日,贺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微信账单以及贺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贺**的行为构成赌博,且属于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贺**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