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中)决字[2025]第0815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教师*******。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07时许,违法行为人杨*在怀化市鹤城区某夜宵店旁与被侵害人杨××因债务问题二人发生争执,在被侵害人杨继勇报警并拉着其手不让其离开时,使用拳头打了被侵害人杨××一拳并使用其随身携带的手机砸了被侵害人杨××的头部几下,致被侵害人杨××头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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