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城)决字[2025]第0288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达呼店镇瑞廷村长*******,现住湖南省双牌县泷泊*******。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6时许在双牌县泷泊镇大润发超市门口,因×斌未在规定区域内摆摊,导致占道经营。城管工作人员崔×彪、唐×祥对赵*进行警告,并要求×斌将摊位摆放至规定区域内经营。在城管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斌从自己电动车的尾箱里拿出一柄长20CM的水果刀,对城管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并阻碍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城管执法工作人员的陈述、用于威胁城管工作人员的水果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