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泉)决字[2025]第0494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胜桥*******,现住湖南省常宁市胜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曹X文于2025年7月12日14时许,其在常宁市群英东路财易达酒店附近路段趁受害人曹X嘉不备,将受害人的一台白色红米Turbo 4Pro、16B+1TB的手机盗走,后以1600元的价格将手机贩卖给XX二手数码买卖店老板陈X。现所得赃款已被违法行为人曹X文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曹X文陈述与申辩、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受害人曹X嘉询问笔录、购机发票,证人陈X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曹**于2025年6月23日因盗窃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