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45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五里*******。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13时许,当事人李×成驾驶车架号为:LW×T0JPD×G100×936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107国道千针坪路段时,遇见交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当事人李×成身上有酒气,随即民警对当事人李**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9mg/100ml。民警通过全国驾驶人信息查询,2023年01月18日,当事人李×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羊楼司中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以上事实有1.户籍信息
2.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
3.强制措施凭证
4.违法事实图片
5.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
6.首次饮酒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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