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伍)决字[2025]第1253号
被处罚人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伍家*******,现住伍家岭街道科大佳*******。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6时至21时,违法人黄×、黄×、秦×亮、李×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路××茶楼二楼节节高包厢麻将房,以麻将牌为工具,进行单注最低200元“长沙麻将”形式的赌博行为。其中黄×赢1300元,黄×赢200元,李×赢1300元,秦×亮输2800元。违法人禹×妍在其经营的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路××茶楼内,明知黄×、黄×、秦×亮、李×等人行单柱最低200元“长沙麻将”形式的赌博行为,仍为其赌博行为提供场地、茶水服务等服务。
以上事实有:黄×、黄×、秦×亮、李×、禹×妍的陈述、现场照片、扣押现场赌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禹**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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