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沱)决字[2025]第015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现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
  现查明:张**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25年7月11日04时许,张**因生活拮据,在凤凰县沱江镇大坳公租房内走动时发现一辆电瓶车车钥匙未拔,随即产生盗窃想法,趁四下无人时将该电瓶车偷走;2025年7月11日12时许,张**因图财,在凤凰县沱江镇彭水井山顶附近发现一辆白色本田女士摩托车,趁四下无人时,随即将该摩托车偷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凤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