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禁)决字[2025]第056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洣江*******,现住湖南省茶陵县洣江*******。
  现查明:2025年2月一天晚上,陈**伙同罗张勇,陈淑文等人在陈**家一楼卧室吸食冰毒;2025年2月的一天晚上,陈**伙同罗张勇,陈淑文等人在陈**家一楼卧室吸食冰毒;经对陈**的毛发样本进行检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5年7月12日,违法行为人陈**到茶陵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违法行为。另查明:2012年3月6日,陈**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7月22日,陈**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供述、同案违法行为人罗张勇的供述、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前科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