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沱)决字[2025]第0155号
被处罚人田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新场*******,现住湖南省凤凰县新场*******。
现查明:2025年4月13日下午5时许左右,田奇**因有事驾驶私家车去凤凰县沱江镇金家园附近,将车停在金家园杨群上班的停车场门口后便离开,之后田奇**就接到电话叫其挪车,田奇**随即赶回到车辆停放的位置,随后与杨群发生口角纠纷,田奇**因气愤就从其所驾驶的车上取出一把尖刀冲向杨群,但被现场旁观人员劝住了,田奇**实施了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受害人的陈述、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田奇**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凤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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