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危)决字[2025]第0765号
被处罚人庞**,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小店镇王堤村10*******,现住河南省新乡市王堤*******。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违法行为人庞××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牌照豫G××××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浏阳市金刚镇运输220件烟花至广东省深圳市,车辆在途经沪昆高速××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案件移送通知书、受案记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文书、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庞**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庞**非法运输的220件烟花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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