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治)决字[2025]第020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4年12月份,姜XX与姜X商议在株洲市合伙开设赌场,其赌场先后在株洲市荷塘区XX农庄、芦淞区XX山庄等地开设。该赌场通过摇骰子赌“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日开设下午场(14时至17时)和晚场(19时至22时)两场,每场输赢达数十万,参赌人员数十人。该赌场从2025年2月中旬开始开设至5月20日被抓获, 共开设60余天,获利达上百万元。
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期间,违法人张XX前往该赌场参赌三十余天,每次单注最低100元,共计输了6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2、微信流水记录;3、同行赌客的陈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规劝赌客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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