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伙同张XX酒后行至卢峰镇城南税务局门口,张XX因醉酒坐在城南税务局门口的台阶上,张X欲将张XX拉起准备往电力公司方向散步,此时,唐XX、贺XX、唐XX一家三口刚好路过此地。在张X拉着张XX起身时,张XX看到从跟前经过的唐XX(女,18周岁),遂临时起意上前几步用右手触摸了唐XX下体隐私处,唐XX后退躲避。唐XX父亲唐XX见状后,立即上前用手朝张XX背部推一掌。张X见状遂转身上前质问唐XX,唐XX朝张X推了一手,张X立即打了唐XX一拳,进而双方用手互相击打,走在前面的唐XX母亲贺XX遂转回去劝架,张XX见状上前由后抱着贺XX脖子,并将贺XX摔倒在地,张X与唐XX仍扭打在一起,贺XX起身后又去劝,再次被张XX正面抱着,随后张X与唐XX在扭打中摔倒在地,后被现场围观群众劝开。张XX还对贺XX打了一拳。张XX、张X与唐XX、贺XX、唐XX互不认识,也没有矛盾纠纷。在殴打中,唐XX左侧颞部硬膜下出血、头皮血肿,皮肤裂伤;贺XX颞颌关节疑似脱位、脑震荡;张X右手第5指伸肌腱部分撕裂;张XX身体擦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张X的陈述与申辩;2.同案人员张XX的陈述与申辩;3.证人证言;4.视频分析报告;5.视频指认笔录;6.到案经过;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张*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法治安管理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张*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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