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苗)决字[2025]第0215号

  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茅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茅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03时许,违法行为人范XX近期多次在珠晖区、雁峰区新桂城等地,沿途将事先准备好的色情小广告张贴在路面停放车辆上,每次张贴的数量在200-300张不等,并以每张0.8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中非法获利,共计获利约1474元。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范XX对其传播淫秽信息并从中获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指认照片;3.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4.受害人询问笔录;5.其他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