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734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文田*******,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文田*******。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凌晨,罗X与朋友陆XX等人在新化县学府路万家灯火烧烤店吃夜宵时,罗X与陆XX因开玩笑产生矛盾,后双方发生语言冲突,罗X为发泄情绪将万家灯火烧烤店内的五条红色塑料凳砸坏、一张不锈钢桌子砸变形,损失约四百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