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杨)决字[2025]第1128号

  被处罚人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
  现查明:2025年6月底,违法行为人童**在一网络平台上通过聊天以扫二维码的方式下载了“扶贫e站”APP的软件。在诈骗人员扶贫专员的引导下将其身份证照片及银行卡照片发给了对方。2025年7月9日,违法行为人童**在明知其名下的60562301020024443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上收到的资金可能为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按照诈骗分子指示将该笔资金取现后以无卡现金存款的方式转给了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童**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聊天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童**罚款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