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五)决字[2025]第096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五峰铺镇七*******,现住邵阳县五峰铺镇七*******。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20时50分许,在邵阳县五峰铺镇田心路转角楼马路边,刘XX故意用手摸蒋X香的脸引发冲突,丁X报警后,在五峰铺派出所民辅警到现场处警时,刘XX朝着丁X面部打了一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证言,观看视频录像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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