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黄)决字[2025]第0676号
被处罚人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龙山*******,现住湖南省祁阳市龙山*******。
现查明:2025年7月初高**为了将户口从祁阳城镇迁回祁阳市黄泥塘镇农村,但苦于没有不动产权证,意外发现了办理假证的渠道,7月3日通过此渠道联系了卖家的微信,并商量好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不动产权证(编号No 43014174719),7月10日,高**持伪造的不动产权证到祁阳市公安局人口出入境管理大厅办理业务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逃走,7月12日高**接到派出所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证据保全清单,伪造的不动产权证,电子提取笔录,转帐记录和微信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