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城)决字[2025]第0553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现住湖北省来凤县翔凤*******。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田**在龙山县兴隆街道白坪社区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工利用做工的机会,将工地电线藏在水桶内,准备带出工地变卖,被工地负责人当场查获并报警,经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田**盗窃的电线价值为62元。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物价鉴定、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