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峒)决字[2025]第056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现住吉首市峒河街道新*******。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8时许, 违法人员张××在吉首市峒河公园青少年宫水井旁通过“摇碗碗,摇骰子,押大小”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张××在场为庄家收钱、赔钱提供帮助,押注在5元、10元每次,赔率为1:1。该赌博场地峒河公园为公共场合且参赌人员较多,周边围观群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有较大治安隐患。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张××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系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且赌博场所属于公共场合,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事实有赌具、赌资、指认现场照片、违法人员陈述及辩解、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