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百)决字[2025]第0846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两市*******,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15时许,敏州西路工商银行报警:发现一名叫张×合的女子在取现时银行卡资金异常,民警随即口头传唤张×合至大祥分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调查,经查,违法行为人张×合明知他人可能在从事信息网络犯罪,还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过账违法资金,收取违法资金87410元,在银行取现时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清单、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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