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55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茅坪*******,现住湖南省龙山县茅坪*******。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11时40分许,在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城市之欢”游戏场门口,违法嫌疑人李**看到坐在游乐场门口的田X萌(未成年)低头玩手机,于是就趁机用手机偷拍了田X萌(未成年)漏出白色内裤的隐私照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