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桥)决字[2025]第0514号
被处罚人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中午12时许,扶*在溆浦县卢峰镇溆浦县人民大会堂附近鸡鸭市场的公共厕所内以“板烧”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07月12日上午09时许,扶*在溆浦县卢峰镇溆浦县人民大会堂附近被民警查获。扶*的尿液经二乙酰吗啡尿液检测板检测呈阳性结果。扶*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另查明,扶*于2020年07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以上事实有扶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吸毒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扶*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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