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白)决字[2025]第0460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10时许,黎XX在江华瑶族自治县XXX镇XX市场赶集时将自己的手机放在婴儿车袋子内被他人盗走,民警到场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查看现场监控后锁定嫌疑人,2025年7月11日,XXX镇派出所民警在XXX镇中心市场巡逻时将涉嫌盗窃黎XX手机的嫌疑人徐XX抓获,经审讯徐XX对2025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在XXX镇中心XX水果摊处盗窃手机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的陈述;2、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3、证人证言;4、监控视频;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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