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53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王×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广场一楼××码头品牌集合折扣仓门店前台处,趁猎手码头门店员工给顾客介绍商品时,将员工刘×放在前台桌面电脑支架上的一部黑色荣耀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于2025年4月以1019元购买。经询问,违法行为人王×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25年7月11日,违法行为人王×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对案笔录、证据保全文书、监控视频及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4年因盗窃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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