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77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浏阳市大瑶镇××烟花厂股东刘××与安徽客户达成烟花交易后,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杨××(已作行政处罚)驾驶皖×××××普通货车在××烟花厂区仓库内装载成品烟花859件,并交由杨××运往安徽省,当晚22时许杨××驾车途经浏阳市大瑶镇高速路口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2025年7月12日,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刘××的陈述与申辩;2、杨××的证言;3、指认照片;4、证据保全清单;5、检查证及检查笔录;6、烟花入库单;7、辨认笔录;8、委托书;9、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10、到案经过;1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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