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荷)决字[2025]第130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荷香*******,现住湖南省隆回县荷香*******。
  现查明:2024年11月16日,在隆回县桃洪镇,违法人陈×在×××平台注册商铺号后以5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用于骗取平台退运费补贴。2024年11月27日,陈×用自己×××账号在他人指定的××8店铺内5次购买指定的电动玩具车,企图利用×××平台退运费补贴机制骗取平台退运费补贴,但因没有通过审核,该平台没有支付退运费补贴。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相关证据截图、户籍资料、违法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陈鹏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且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