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金)决字[2025]第060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下午3点半左右,违法行为人彭柳斌、王*、贺铮、龚发展四人在双峰县金开街道办事处印泉社区雷拓广告公司二楼办公室商议以“炸金花”的赌博方式,通过每把从赢钱人手中抽50元用以唱歌消费,并商议抽满1000元后即结束牌局。随后四人以10元一把的底注开始进行赌博,下注额度10至20元,每把输赢在100至200元之间,几人一直赌博至下午4时许被我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扣押的赌具、赌资。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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