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团结)决字[2025]第0813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左乡张窑村三组,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姚**因怀疑妻子黎××出轨,在怀化市鹤城区家中采用钢制软水管抽打其臀部的方式对黎××进行殴打,在民警现场处置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姚**因不满其儿子姚××报警,对其儿子姚××采用打耳光的方式进行殴打。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姚××因怀疑妻子黎××出轨,还曾于2025年7月9日10时许在家中采用用脚踢其臀部的方式殴打黎××。违法行为人姚**的殴打行为造成黎××臀部较大面积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姚**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怀化分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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